昆明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案情通报制度

[ 作者:昆明政协  发布时间:2012-12-20 13:22  来源:  ]

 

(2011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维护侨益是侨联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彰显侨联组织作用力、凝聚力、影响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为不断增强维护侨益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维护侨益的特点、规律,切实把握维护侨益的重点、难点,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侨联工作发展的需要,特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案情通报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昆明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法顾委)。法顾委由市人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外侨办、市侨联、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和中层干部及我市部分法律专家组成。

法顾委主任由市侨联本届常委会聘任。

法顾委下设办公室于市侨联权益保障处,日常工作由法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三条  法顾委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侨情变化的特点,按照“科学维权、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用科学理论和方法提供法律帮助,促进涉侨案件的解决,维护了侨界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开创侨联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  法顾委案情通报制度以召开法顾委案情通报研究会议形式进行。

法顾委案情通报制度研究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度不少于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度中期;遇有重大涉侨案件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   昆明市侨联、法顾委在维护侨益工作中,有下列情况时召开案情通报研究会议:

1.维权护侨工作中有重点难点涉侨案件的;

2.维权护侨工作中有重大、久拖未决涉侨案件的;

3.专题研究法顾委年度工作;

4.其它需要研究事项。

第六条  案情通报研究会议由法顾委秘书长负责拟定会议方案,报请法顾委主任批准,由法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

1.案情通报研究会议参加人员有法顾委全体委员、市侨联领导、市侨联权益保障处人员等,会议由法顾委主任主持。

2.案情通报研究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1)深入学习宣传侨务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有关侨务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咨询、研讨;

(2)加强对涉侨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

(3)认真探索维护侨益的新机制;

(4)通报本年度维权护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涉侨案件的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一段时期内法顾委的工作计划要点及其他需要通报研究的事项。

(5)法顾委成员单位就本年度维权护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涉侨案件的办理办法发表意见、建议。

第七条  会议要发扬民主,对所通报的案件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凡需经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应提前五天发给委员。

第八条  对会议通报的案件,法顾委办公室需认真听取与会委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工作人员需做好会议记录。

第九条  对案情通报研究会议须做好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向外透露会议内容。

第十条   市侨联、法顾委将适时根据侨联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修订完善法顾委案情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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