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昆明政协 发布时间:2014-06-25 09:25 来源: ]
2013年4月,由市政协领导带队,市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和顾问,对全市法院开展小额诉讼的工作进行了视察。视察情况如下。
一、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及小额诉讼正式实施的情况
2011年4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高院也出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小额速裁的会议纪要》,以小额速裁案件试点的形式,探索小额诉讼审理的做法、程序,按照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法院作为全省首批试点法院,截止2012年12月,全市14个基层法院中有12家开展了小额速裁的试点工作(宜良、富民法院未开展),共受理并审结小额速裁案件7049件,平均结案周期为6天。
全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和小额诉讼正式实施期间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审判机构。为顺利推进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在试点期间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法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民商事审判、立案、审判监督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庭、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小额速裁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审判经验丰富、案件调解率较高的法官组成专门的速裁法庭,配备法官助理承担小额速裁案件的审理工作,为此项工作全面推开奠定了基础。
(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实施方案。根据最高法院及省高院的有关要求,试点期间,西山区法院结合审理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西山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对小额诉讼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如不服判决可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由本院审监庭进行异议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对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实行减半(每件只收取25元),对探索和规范小额诉讼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简化开庭方式,优化庭审程序。为方便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诉讼,一是在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安排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用双方协商、电话预约等形式进行灵活安排。将速裁工作与巡回审判相结合,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速裁工作走近群众,深入基层。二是庭审不拘泥于调查、辩论、调解三段式模式,对原、被告无争议、相互承认的事实可不再调查,对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可不再辩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交叉进行,边审理边调解。三是简化庭审记录,可只重点记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的自认、和解、变更、放弃等意思表示,从而提升庭审效率,专注案件实体审理。
(四)注重审判质效,社会效果明显。一是审判效率大幅提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到送达,从告知到审理,从调撤、判决到执行均体现了“快速、高效、便捷”的特点。二是息诉服判率大幅提高。90%以上的小额诉讼案件均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通过多做思想工作,借助各方力量,多方面寻找突破口,从本质上解决问题,有效预防了新的矛盾和涉诉信访产生。三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大幅提高。小额诉讼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理念,并将当事人关系的修复作为小额案件调解的价值追求,更加注重判后协调和提出异议阶段的调解工作,增强了民众对公正司法的信任度。四是自动履行率大幅提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绝大部分能够自动履行即时清结,很少申请执行,较好体现了“案结事了”的要求。
(五)积极加强宣传,营造速裁氛围。为了让当事人了解小额诉讼的特点,并选择小额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制定了一系列的宣传方案。一是在立案窗口设置了诉讼宣传展板,以简洁明了的方式让群众一目了然地掌握小额诉讼的优点。二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昆明市2000多名律师告知开展小额诉讼信息,建议代理案件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优先选择小额诉讼程序。三是由各民事审判庭庭长、各派出法庭庭长轮流到立案窗口值班,向当事人进行广泛宣传,一旦双方当事人选择确认,立即启动小额诉讼程序。四是与电视台联系,对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进行专题报道。
二、小额诉讼在我市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受案条件和案件类型尚不够明确。小额速裁在试点期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新《民诉法》只对案件标的和案件难易程度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案件类型的限制。如何界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容易把握。
(二)小额诉讼程序强制适用还是选择适用。试点期间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要求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但实践中诸多案件被告不同意选择,或虽不抵触但拒绝在程序选择确认书上签字。
(三)送达难制约速裁程序发挥优势。目前,可纳入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以民间借贷、金融借款、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物业管理等类型纠纷为主,而借贷类案件被告恶意逃债多、道损类案件外地当事人多、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况多等特点,成为制约程序启动及高效率运行的瓶颈。
(四)小额诉讼的救济程序待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如何设定,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的前提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限,提供适合的救济程序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意见及建议
小额诉讼程序经过小额速裁试点和正式实施才两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理论逐步完善。视察中,委员们都认为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体现司法公正和为民服务,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们也就进一步开展好小额诉讼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一是总结提炼成功的做法。小额诉讼是司法改革、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快捷、简便的程序设计,满足了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最快解决纠纷的需求。二是完善与其他诉讼机制的衔接。要加强小额诉讼的宣传,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小额程序,实施案件繁简分流;要把新《民诉法》实施后小额程序的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与提供诉前调解结合起来,设定前置调解程序,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调尽调、案结事了”的要求。三是明确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最短的审限不做强制限定,最长期限应不超过一个月。四是完善救济程序,由于实行一审终审,建议增加“复查”或“复核”等救济途径。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其程序的完善还有许多未尽事宜,期待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也期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小额诉讼的程序选择应逐步由当事人合意向依职权强制启动转化。从试点到新《民诉法》实施初期,是否规定一个过渡期,用准强制方式过渡完善。由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让当事人在充分知晓的基础上处分诉权,为了防止小额诉讼程序变为一些不诚信当事人廉价讨债的工具,建议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加以限制。对于某些符合“小额”标准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其它程序进行审理,应允许其拥有在审查起诉时或审理过程中转换为其它程序的权利。
(三)建立优先执行制度。对小额诉讼案件,应做到审执并重、审执结合,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优先立案、优先执行,确保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因此,法官应把义务人的主动履行作为考量因素,通过撤诉结案的,除特殊情况,义务人均需即时履行给付义务;调解结案而未即时履行的,在调解协议中应增加制约条款;通过恶意调解拖延履行时间及可能存在履行风险的案件,法官适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小额诉讼前期审理的快捷,确实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令人耳目一新。但如若后期因执行问题久拖不决,就可能使这一诉讼程序变得“虎头蛇尾”。
(四)在程序规则上应进一步突出“快速、便捷”。一是在组织机构上,可借鉴实践中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庭和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使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专业化、专门化。二是法律文书制作上,可进行表格化管理,专门制作适用于小额诉讼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需要时只需填写表格即可。三是在送达上可使用简易方式送达,即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送达。四是律师代理上,鉴于小额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争议标的额小,为节约诉讼成本,满足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加之在该程序中要求法官积极履行释明义务,可建设当事人不请律师,限制律师参与诉讼。
(五)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小额诉讼程序的庭审简易、快捷而短暂。承办法官一般与当事人直接对话交流,从交谈中了解案情,并从中提取涉案的事实与法律要件。这种庭审方式,对法官个人驾驭庭审、解释说理的水平,对书记员的记录辅助工作也提出了较高的业务要求。建议加强法官和书记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市政协社会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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