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协集智献策汽车租赁管理

[ 作者:昆明政协  发布时间:2015-07-01 09:30  来源:  ]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施行4年多来,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和新环境的要求,修订《办法》的工作近日已经正式进入政协协商程序。
     近日,昆明市政协专门组织召开《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专题协商会,邀请了部分政协委员、市级民主党派负责人群策群力,就《办法(修订)》内容进行协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建议。
     据悉,昆明市目前在市工商局登记的租赁车辆公司200余家,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租赁车辆有700余辆,与租赁车实际拥有量严重不符,漏管失控面较大。尤其是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迅猛发展,经营不规范、租赁车辆被用于违法犯罪等问题日益严重,《办法》在治安管理、反恐防暴等方面法律依据越显不足。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汽车租赁信息化管理和车辆定位系统的运用,进一步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昆明市公安局将《办法》修订工作于去年10月上报市政府,并被列入2015年度政府规类计划一类项目。
     在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基层执法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昆明市公安局起草了《办法(修订)》,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数易其稿,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协商会上,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杜晋超对《办法(修订)》起草情况进行了说明,委员们一致认为,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迅猛发展,《办法》重新修订十分必要和重要,总体来看《办法(修订)》较为成熟,同时,委员们对其内容、结构等方面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昆明市政协委员陈琦建议,《办法(修订)》在罚则中应与“准入门槛”对应,建议加入“退出机制”,完善管理的目标、意义及过程。如建立行业失信档案、建立行业自律模式、建立从业单位和个人的“黑名单”直至退出汽车租赁行业之相关内容。建议在第23条增加“解释权归属”相关内容,最终归属权问题。
     《办法(修订)》新增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承租人义务,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汽车租赁行业制定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为指导昆明市汽车租赁行业规范经营,避免经营者和承租人的风险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市政协委员王俊伟说。
     委员们还对《办法(修订)》如何建立汽车租赁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设置相应法律责任、汽车租赁范围界定、行文措辞等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昆明市政协副秘书长王家志说,协商会不仅是政协委员知情明政的重要平台,也是检验委员是否认真履职的具体体现。他表示,委员们的意见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吸纳,使《办法(修订)》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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