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昆明政协 发布时间:2018-09-11 16:31 来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政协委员履职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为政协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昆明市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为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共昆明市委和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新昆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政协昆明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政协)对政协委员履职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是市政协优化服务、规范管理、保障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提高政协委员履职质量,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市政协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执行上级政协和市政协会议决议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热爱人民政协工作,努力学习人民政协知识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 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各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政协会议中认真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协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市政协各种会议和履职活动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昆明市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务。
第八条 持政协委员证书在昆明市范围内进行视察调研、民主监督等履职活动。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市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发挥政协委员代表性强、联系广泛的优势,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为昆明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十条 根据《政协昆明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界别和专门委员会对应履职的管理办法(试行)》和《昆明市政协界别小组履职活动规则》的规定,政协委员参加本界别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市政协各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协商、调研视察、情况通报、专题研讨、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等履职活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受到法律保护,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和相关保障。
第十二条 政协委员要根据国家大政方针,围绕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通过调研报告、提案、意见和建议等形式,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三条 按照《政协昆明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五个一”活动实施意见》的规定,政协委员每年要认真完成“五个一”活动的任务和政协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政协委员对自己年度履职活动要进行记录,认真填写《昆明市政协委员履职活动登记簿》,将《昆明市政协委员履职活动登记簿》中的统计表送交本界别或所在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和相关信息变化应及时告知市政协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被选派为民主监督员的政协委员,应按照《政协昆明市委员会民主监督员选派及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履行民主监督员的职责。
第三章 市政协委员的服务
第十六条 市政协机关和各专门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为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的意识,认真组织各种会议,精心安排专题协商、调研视察等各项活动。做好政协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及时反馈委员提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并按规定做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的公示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协设立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政协委员信箱,为政协委员提交提案、意见和建议提供网络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在新闻媒体上设立相关栏目,报道宣传政协委员先进事迹和履职经验。为政协委员订阅报刊杂志,提供有关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市政协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理论研讨、学习班、培训班、参观学习等活动,为政协委员更新知识,开阔视野,知情明政和更好地履职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市政协领导与政协委员约谈制度,进一步发挥政协人才智力优势,畅通政协委员建言的渠道。主席、副主席根据需要,约请有关界别的政协委员,就全市经济建设、改革发展、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座谈。
第二十条 市政协办公厅、各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政协委员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在发送会议(活动)通知给政协委员时,视需要同时发送政协委员所在单位,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协通过召开茶话会、座谈会、联谊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诉求,帮助政协委员解决在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政协委员参加履职活动按有关规定发给履职补贴。
第四章 市政协委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相关部门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和考勤登记制度,适时对政协委员履职活动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实行表彰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政协职能,积极参加各界别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专题协商、调研视察等活动,履职成绩突出的政协委员,市政协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请假制度。政协委员因故全程或者部分时间不能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送书面请假报告;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履职活动,向界别负责人或专门委员会领导请假。常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向市政协办公厅请假。
第二十六条 政协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提醒谈话:无故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1次;无故不参加市政协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履职活动2次;多次请假不参加会议或活动;一年没有完成“五个一”活动中的一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政协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资格:无故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2次;无故不参加市政协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履职活动3次;两年没有完成“五个一”活动中的一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政协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政协委员因工作变动,失去其原界别代表性,不能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政协委员应向市政协提交书面辞呈,逾期半年时间未提交辞呈,视为自动辞去政协委员资格,由市政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政协昆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原《昆明市政协委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协昆明市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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