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 作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8-09-11 16:31  来源:  ]

 

  总 纲

  中国人民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伟大的革命斗争中,结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革命伟大胜利的基础上,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共同纲领,组织了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出了全国委员会,在地方由省、市协商委员会代行了地方委员会的职权。五年多来,全国委员会和各省、市协商委员会在各种社会改革运动中,在伟大的保卫祖国保卫和平的抗美援朝斗争中,在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参加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建设工作中,在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的组织工作中,在进行思想改造工作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本内容已经列入宪法,这个共同纲领已经为宪法所代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结束。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正如宪法序言中所说,“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1954年12月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致认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制度已经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广阔的道路。为着加强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巩固人民民主制度,胜利地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使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方法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就更加需要统一和集中全国人民的力量。因此,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本章程,并决定,以下列各项为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力贯彻宪法的实施。

  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力量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

  三、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实现国家关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建设计划。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

  五、在全国各族人民中加强团结工作,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革命警惕性,保卫国家建设,坚持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

  六、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牢不可破的友谊,增进中国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友谊,加强中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反对侵略战争,保卫世界和平,维护人类的正义事业。

  七、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积极学习国家的政策,提高政治水平,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进行思想改造。

  第一章 组织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三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义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都应当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通过的决议,都应当遵守和实行。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声明保留,等待下次会议提出讨论,但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决议,不得违反;如果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有声明退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自由。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者全国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依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以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或者地方委员会的决议,由地方委员会依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以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

  被处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请求复议;地方委员会被处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且可以向上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都有遵守和实行的义务。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章 全国委员会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出的代表组成,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个人参加。少数民族和华侨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由本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和工作。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推举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选任。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若干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每组设组长、副组长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指定。

  第三章地方委员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市委员会。其他地方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地方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由当地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出的代表组成,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个人参加。当地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每届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方组织,它们的任务是:遵守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推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协商和进行地方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委员会、市委员会和其他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一人或若干人,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一人或若干人、秘书长(设秘书长的地方)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设秘书长的地方)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工作机构,或者只设若干工作人员。

  设秘书长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或若干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暂行组织简则

    日期: 1957-01-21     浏览次数: 3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在本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地方工作委员会,进行下列工作:

  1.协助常务委员会处理有关地方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调查、研究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改进工作的意见。并且推广、交流地方工作的经验。

  二、地方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务。

  三、地方工作委员会向本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地方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地方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进行工作。

  五、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六、本简则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施行。

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组组织简则

    日期: 1958-03-10     浏览次数: 3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工作组是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统一战线活动的工作机构。它应充分发挥民主协商、协调关系、团结教育和互相监督的作用。它的任务如下:

  一、对交工作组协商研究的国家政策、法令和重要措施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二、对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计划和成就,进行宣传教育。

  三、对重大的时事政治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并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五、根据规定的委员视察制度,结合各组业务,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视察,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组织专题调查。

  六、研究大会闭会后交办的提案和发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条 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成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或者按照专门问题而设立。它的设立或者变更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各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指定。

  一、各组组长、副组长应定期举行组长会议,安排和研究组的活动。

  二、各组推定常务副组长一人,经常到会办公,负责处理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组组员以本会在京委员为主,由委员自愿报名参加;各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适当人员为组员,但人选须经本会工作会议通过并报请常务副主席批准。

  第六条 各组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如组会、座谈会、报告会、招待会、漫谈会、参观和访问等,开展活动。

  组织上项活动的时候,除组员参加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 工作组为了更好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和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联系。各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取得联系,就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或者开展活动。

  第八条 各组应定期向本会工作会议汇报工作,工作会议也应定期讨论研究各组的工作。

  第九条 各组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应送请秘书长审核处理。

  第十条 设立工作组办公室,协助各组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组组织简则(试行草案)

    日期: 1965-11-20     浏览次数: 5

  第一条 总则。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和本会第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设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组成统一战线的某些方面或者专门问题,设立国际问题、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药卫生、工商、民族、华侨、宗教、妇女九个工作组。关于工作组的增设或者撤销,由秘书长提请常委会批准。

  第三条 性质、任务。工作组是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日常统一战线活动的工作机构。它的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密切同本会委员和有关方面代表性人士的联系,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达到沟通政策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改造,推动服务,加强团结的目的。

  第四条 活动方针。工作组应根据各个时期的政治形势和党与国家的中心任务,结合本组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活动。各项活动应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以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斗争为纲,以六项政治标准为准则,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贯彻又团结、又斗争的统一战线政策,推动所联系的人士加强自我改造和提高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第五条 活动内容。各工作组的主要活动内容如下:

  1.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就。

  2.进行形势教育,介绍国际政治活动、友好访问情况。

  3.介绍参加三大革命运动的心得体会。

  4.及时了解和反映所联系的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本会学习委员会组织和推动民主人士家属的学习。

  第六条 活动方式。工作组可以采取组会、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漫谈会、个别联系、节日招待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开展活动,不必强求一律。

  根据需要,还可以组织参观访问或者进行小型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 组员。工作组组员以本会在京委员为主,由委员自愿报告参加,每一委员可以参加一组至两组。

  各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性人士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组员。人选应报请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组长。各工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人选由常务委员会指定。组长负责拟订本组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组长会议,对组的活动进行分析研究,加强活动的思想性和针对性;在一定时期内,对组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向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九条 组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召开各组组长联席会议,以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第十条 意见处理。工作组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送请秘书长审核处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设立工作组办公室,其主要任务如下:

  1.协助各工作组开展活动。分析情况和研究问题,提供改进工作的意见。

  2.做好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和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简则经各工作组组长联席会议通过,报请秘书长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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