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07 10:24 来源:昆明市政协 ]
市政协委员:
《政协昆明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已经2018年11月29日政协昆明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政协昆明市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政协昆明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2018年11月29日政协昆明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切实提高立案提案的质量,更好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关于转发<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政全厅发〔2018〕59号)和《政协昆明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正确处理提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以提案不在多而在精为导向,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力求有共识、立得住、能办理、做得到。
第三条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此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提案审查工作可根据需要,邀请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部分政协委员和党政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五条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提案组的人员分成“初审登记组、立案审查组、复核录入组”三个提案审查组,分别负责提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提案根据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闭会提案。每次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由提案委员会发出提案征集通知,从征集通知印发之日起至全体会议规定提交统计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提案为大会提案,此后提交的提案为闭会提案。大会提案原则上应在会议期间审查完毕;闭会期间的提案自收到提案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
第七条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初审登记组接收、初审后,送立案审查组审查,然后交由复核录入组核录编号,最后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全体会议审定。闭会期间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初审后,送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定。提案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负责并签名。
第八条提案审查处理工作一律在“昆明市政协提案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涉密及信息敏感提案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审查。未经组织程序批准,不得向新闻媒体和与审查处理工作无关人员泄露提案内容。
第九条提案人必须是本届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其中,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与其他市政协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各界别可以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或者界别小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名提出提案;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名义、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联名提出提案。委员不得与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之间交叉联合提交提案。
第十条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围绕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五大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民生问题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简明扼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情况要客观真实、准确具体;分析要辩证科学、合乎逻辑;建议要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具有实施的条件与可能,有利于承办单位高质量办理。字数一般应不少于500字,不超过1500字。
第十二条提案应按统一的格式、要求提交,主要通过“昆明市政协提案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对在网上提交有困难的委员,可尽量提供打印件并采用U盘形式提交。其中,以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署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召集人签名;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应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提案审查按照初审、复审、审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初审。初审由初审登记组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
1.接收提案人提交的提案;
2.检查提案案由、内容、附件是否齐全、完整;
3.核对提案人资格、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4.检查集体提案是否由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5.检查是否重复提交提案或不同提案人分别提交相同内容提案;
经以上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提案人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理或完善。
(二)复审。复审由立案审查组、复核录入组负责。主要职责是:
1.审查提案的内容,对提案“案由”表述不简明、“理由”和“办法”文字冗长的,商请提案人作精简处理;
2.提出是否立案、并案、撤案的初步意见;
3.根据提案的内容、建议和涉及的职能部门,提出提案承办单位建议意见;
4.对提案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分类,确定提案类别并编号;
(三)审定。审定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召开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中对复审后的提案进行逐件讨论审定,重点复核拟不立案和并案、撤案的提案以及承办单位的准确性。对复审情况有异议的,可直接进行修改,并交由复核录入组予以完善。
第十四条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与提案人沟通协商,进行并案处理,避免重复提案造成数量虚高。原第一提案人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人,获奖后享有同等荣誉。
第十五条不予立案的提案材料及处理方式:
(一)不予立案,撤案处理:
1.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 国家明令禁止的;
3. 内容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
4. 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5. 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6. 进入司法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以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案的;
7. 属于学术研讨的;
8.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者明显不可行的;
9. 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10. 属于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或者企业自主经营范畴的;
11. 所提内容以往已有提案提出并已列入落实计划,本次所提又缺乏新意的;
12. 提案内容与同次全会上他人已提提案重复,提案人不愿意并案处理的;
13.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的;
14. 超出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
15. 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
(二)不予立案,转作其他形式处理:
16. 超出本市行政管辖范围,但建议具有价值的,提供全国、省政协委员作为提案选题参考,或转上级有关部门作为委员来信参阅;
17. 举报、揭发问题的,退请提案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18. 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作为来信转有关部门处理;
19. 提案内容过于简单,具有参考价值但无具体建议的,作为社情民意或信息转有关部门;
20. 提案人自行提出仅供参考的,转相关部门参阅;
(三)不予立案,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21. 一案多事,涉及若干承办单位的,内容过于宏观的;
22. 文字冗长,类似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的;
23. 书写格式不规范或提案封面内容等要素不完整的。
(四)不予立案,并报请主席会议批准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
24. 抄袭他人智力成果的;
25. 利用提案杜撰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26. 在提案中故意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7. 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提交或联名提案的。
第十六条提案立案后,应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提案人;不予立案的,应当面或通过电话、提案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交流平台等形式和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参考提案者本人意愿,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一时不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分清职能范围后确定。
第十八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交办。
第十九条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完毕后,形成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再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立案情况。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政协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政协昆明市委员会主席会议批准后实施,由昆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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