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4 10:43 来源:昆明市政协 ]
“预防和打击‘套路贷’犯罪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和交流,形成打击‘套路贷’犯罪联动机制。”在今年昆明市两会期间,昆明市政协委员朱彬彬在名为《关于整治小额贷款公司谨防各种“套路贷”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建议》的提案中呼吁,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社区组织应密切合作,建立打击“套路贷”犯罪的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数据,深入挖掘“套路贷”的源头,构筑立体的监管执法体系。
近年来,昆明市出现了以民间借贷为名,以“现金贷”“手机贷”“车贷”“房贷”“校园贷”等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取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侵犯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
朱彬彬分析认为, “套路贷”案件一般伴随着民事纠纷,常常表现为民刑交织,由于案情复杂,司法机关往往难以查证。“套路贷”主要是因为借贷的原因造成的。犯罪分子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甚至办理公证,然后为把虚增款额“坐实”,诱导被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扰乱被害人视线,司法机关难以查证。同时, “套路贷”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来实施,而是由一整条犯罪利益链、黑色产业链来操作,呈现严密的组织化、集团化特点。该团伙分别由上游的负责放贷的一端、中游的各种中介机构和下游的各种催讨机构组成。犯罪集团上中下产业链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分工合作,形成产业化、企业化、集团化的模式操作。犯罪集团中各个成员经过专业的训练,掌握了一套完整的流程,熟悉公证、诉讼等多个环节,经验丰富。而该类案件,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的外衣,显示正常的借贷关系。但实际上,犯罪分子放贷的目的并不单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采用威胁、逼迫、诱骗、拘禁等非法手段,不断使得被害人债务放大,给其造成极大的痛苦。另外, “套路贷”案件手法多样、花样翻新。犯罪分子实施各种各样犯罪行为,获取被害人财产,肆无忌惮。他们为规避法律,往往以“押金”“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种借口,不断制作虚高的借贷合同、银行流水等。与一般的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普通犯罪不同,其往往以被害人的房产、汽车等为目标,处心积虑设计各种情节,隐蔽性强,被害人经常过于轻信犯罪分子,无从察觉,落入他们精心设计的“法律陷阱”之中。
朱彬彬在提案中指出, “套路贷”网络化成为新的趋势,从传统的普通民间借贷,演变成为以网络宣传、电话宣传、社交软件宣传为手段,以借贷平台为依托,以广大网民为下手对象。他们以“网络兼职”“赚外快”等为由,招募年轻人入伙,诱骗被害对象,网络成为他们实施犯罪的温床。
“金融监管、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教育、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等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发挥网络媒介、自媒体的优势,对‘套路贷’的防范知识进行广泛宣传。”朱彬彬说,宣传“套路贷”作案手法,通过真实的案例提高群众对此类案件的警惕性和辨识能力,让广大群众树立防范意识,避免被“套路”。另外,要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丰富金融信贷服务种类。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形成多部门联动防控体系。
在提案中,朱彬彬建议,法院要妥善审理民商事纠纷,有效甄别和打击“套路贷”犯罪。各级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与公安机关建立通报联系制度,及时移交案件线索,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民商事法律诉讼达到其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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