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02 15:25 来源:昆明市政协 ]
近期,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下简称《记录办法》)等三项制度,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三项制度”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回溯
据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介绍,“三项制度”主要是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
《实施方案》主要涉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以及实施步骤五大内容。
《记录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记录办法,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类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归档、使用等规范化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于2016年12月制定出台),完善原有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主体,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不足1人的至少按照1人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哪些行政执法要全过程记录?
《记录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一次性告知情况等11项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等22项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的,应当对执法现场环境、现场有关人员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6个方面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记录方式有哪些?
《记录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形,相应采取文字、拍照、录音、录像等执法记录方式。
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忠华介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既包括文字记录,也包括音像记录。全过程包括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等流程环节。全过程记录用证据形式固定了执法事实,既有利于固定案件事实,也有利于依法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所有的执法过程都要进行录音录像,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其他行政执法环节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可以选择文字记录,也可以选择文字记录加音像记录。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信息由谁来公开?
《公示办法》指出,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哪些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公示?《公示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前应当公示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执法程序信息、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信息等,在事中和事后应当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当事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结果、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数据和结果等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的方式有哪些?根据《公示办法》,事前公示主要采用在公示平台发布公告、网站公布、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和公示卡公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等方式进行;事中公示,主要是采取出示执法证件、法律文书、说明执法理由和依据等方式;事后公示主要是采取公示执法结果文书等方式。
针对行政执法公示时限,《公示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示办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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