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8 14:25 来源:昆明市政协 ]
春节将至,“杀年猪”、红白喜事陆续上线,亲朋聚会,聊聊天喝喝酒,是很多人喜欢的放松方式。但是不管喝多喝少,一定要切记一个原则: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拿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当玩笑。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付某某曾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2年春节期间,付某某与朋友在家中吃饭并饮酒。当晚八点,饮酒后的付某某在驾驶证公示停用期间还主动送朋友回家,驾车载人上路行驶。当行驶至策磨线哨关路口路段时,发现有民警路检,付某某便从驾驶位挪到副驾驶位置,打开副驾驶位置车门下车朝车后方向离开逃避检查,之后,被执勤民警发现现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10毫克/100毫升(乙醇/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驾驶证被公示停止使用,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上路行驶,发现公安机关路检时逃避检查,被现场查获时乙醇含量为158.10毫克/100毫升(乙醇/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提醒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酒后驾驶或者醉驾导致的后果都是难以承受的,除了被吊销驾驶证,还面临行政或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被单位辞退、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被开除公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巨额赔偿款会让你倾家荡产。驾前贪杯,驾后追悔。春节期间,出行高峰和聚会饮酒叠加,官渡法院提醒各位驾驶人:拒绝酒后驾驶,共度平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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